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学习站点设置教学管理工作办法

来源:继续教育中心发布时间:2022-09-06浏览次数: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上海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高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构建质量保证体系,维护学习站点良好的教学秩序与稳定的工作局面,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校外学习站点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全国、上海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将学习站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思政工作进行统筹推进,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习站点教育教学全过程,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二)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的类型、层次、数量和区域布局。利用自身优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发展需求,设置行业企业亟需、专业特色鲜明、办学条件优良的学习站点。

(三)落实学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站点办学行为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在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方面切实履行办学权利和管理责任,维护学习站点良好的教学秩序与稳定的工作局面。

(四)加强学习站点日常教学管理,建立健全学习站点办学情况自查和站点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学习站点开展招生宣传、日常管理、课程考核等环节中相关辅助行为,依据学习站点自身办学条件评估其办学规模,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和规范办学评估。

(五)构建学习站点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加强学习站点师资配置,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模式,完善教学管理政策制度,建立对学习站点日常教学情况检查制度,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监控与管理。

(六)遵循继续教育育人规律,秉持开放办学理念,以加强学习站点规范管理为抓手,推进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举措,创造制度环境,形成高校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良好局面,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改革和转型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继续教育中心(简称校本部)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管单位,校外学习站点(简称站点)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站点的日常运行管理单位。各站点按照校本部的办学要求完成教学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维护日常教学秩序,提高站点办学质量,校本部和各站点应设置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培养和教学计划落实。

(一)校本部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成人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修订,年度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每学期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编排,外聘教师的资格审查和聘任,教学计划课程教材审定,思政课程和统考课程组织落实,学籍异动审核和处理,毕业资格和学位审核,教学质量和规范办学评估等。

(二)各站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报到注册,学籍异动申报,排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聘请,课堂教学检查,课程考试组织,实践环节答辩,网上成绩登分,各类证书发放,年度教学运行报告等,并接受校本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规范办学评估。

第五条 各站点应根据办学规模配足教学管理人员和班主任,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确保教学运行与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一)管理部门应配备主任1人。

主任任职条件: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教学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班主任)与在籍学生数应按1:200配备。

教学工作人员任职条件: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能结合教学管理开展思想教育、教书育人工作;能及时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五条缴费注册工作

(一)新生报到时,各站点按照“先报到、后审核”的入学原则,做好新生开学工作。

(二)高起专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校本部将前置学历认证未通过的名单及时通知各站点,各站点要督促未通过前置学历审查的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确认手续。

(三)新生入学后,根据本部安排组织开学典礼,开展入学教育,组织填写《学生登记表》。

(四)学生到各教学点的校园自助缴费服务终端(POS机)自助缴费。

(五)各站点登录教学平台,及时做好学生信息的维护。学籍异动申请提交后等待校本部的处理批复。

第六条日常管理工作

(一)每学期结束前,各站点根据校本部开课计划,落实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

(二)每学期开学前,各站点督促任课教师在教学平台上传教学日历。

(三)各站点应根据校本部提供的教材目录,做好教材征订、发放工作。

(四)各站点管理人员要加强课堂点名、教师到岗、教学进度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

(五)各站点管理人员在课程教学结束前1个月,将考试日常安排及试卷上报校本部。学期开学前,上报补考日常安排。

(六)校本部组织的统考课程,由校本部负责命题、出卷、阅卷。各站点管理人员配合做好考场安排和监考人员落实,接受校本部巡考人员的监督。

(七)各站点管理人员根据校本部工作要求,有序组织毕业论文工作。

(八)各站点管理人员根据校本部安排及要求,做好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九)每学年结束后,各站点管理人员及时做好教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按校本部要求移送有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学生毕业工作

(一)各站点管理人员配合校本部做好毕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学位资格审查,并做好学生基本信息核对,组织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二)各站点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档案的发放和签领工作,学生未领取的证书统一交回校本部,由校本部统一保管。

(三)各站点管理人员根据校本部毕业典礼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本站点毕业学生参加毕业典礼。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计划

(一)校本部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各站点往年生源、教学、管理情况和办学条件,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二)各站点管理人员根据校本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做好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时上报校本部。

(三)各站点管理人员根据校本部下达的学习站点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数据和资质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九条 招生宣传

(一)招生章程(简章)是学校形象载体和品牌形象,是考生了解学校重要途径,编制工作由校本部统一组织,作为各站点对外招生宣传资料。

(二)各站点对外招生宣传,必须使用校本部的招生章程(简章)。为树立各站点办学品牌,各站点在不违反学校招生宣传的总原则下,经校本部审核同意,可印制或播发以专业介绍为主要内容的补充简章或广告。

第十条 招生报名

(一)各站点管理人员根据校本部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组织考生的报名及其信息资料的审核和存档。报名人数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本站点招生计划的25%

(二)各站点不得在站点所在地之外另设立“站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权和办学权,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报名和招揽生源。

(三)各站点不得以“学历+技能”的办学形式组织社会考生参加报名,不得私自招收“超前生”、“进修生”“跟班生”等。

(四)各站点必须严格按办学所在地政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其他层次的学历班、各类培训班混合宣传、收费。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工作由校本部实施,按学校制订的录取原则统一组织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各站点因招生人数过少、不宜开班的专业,校本部可考虑将其调整到合适的站点及专业学习,各站点应大力配合和支持,并做好考生的沟通工作。

第五章  外聘教师

第十二条聘任原则

(一)外聘教师必须为其他高校在职或退休教师,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退休教师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二)优先聘任具有高校教学经历,业务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的教师。

(三)实践性教学优先聘用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聘任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成人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专业对口,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传授知识能力,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

(五)能保证教学时间,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仪态大方。

第十四条教师职责

(一)按照教学任务与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做好所承担课程的各项教学组织工作,严格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二)负责所授课程的课外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

(三)负责所授课程的实验、上机、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

(四)负责所授课程的试卷命题、考卷的批改与学生考核成绩的评定上报工作,考试情况的分析。

(五)负责课堂教学中,学生上课的考勤,课堂纪律的维护工作。

(六)负责与站点管理人员的沟通和教学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教师履职

(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工作,按时完成教师授课进度计划、教学日志、教案等教学文件资料。认真备课、授课,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二)认真了解和严格遵守校本部及站点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三)认真做好所授课程的答疑辅导工作;认真做好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工作,并做好平时成绩登记;认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与记载工作,并做好考试后的分析工作。

(四)在课堂教学中,应加强课堂纪律的组织,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自觉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启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提高学生理解和分析问题能力及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做到教书育人,积极配合校本部及站点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六)未经校本部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照规定至少应提前一天办理调停课手续,并及时补上缺课。

(七)因特殊情况中途辞聘,至少应提前二周向校本部及站点提出,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八)外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接受校本部的教学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资格审核

(一)由各站点管理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于每学期期末提出下一学期所需外聘教师计划。

(二)应聘教师应如实认真填写外聘任课教师审批表,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复印件一并由站点交校本部留存备案。

(三)由校本部对应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审核,凡符合外聘教师聘任条件,须对应聘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教学水平等进行考核。合格后,确定符合聘用条件的外聘教师名单。

(四)由校本部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办理聘任手续。

(五)外聘教师的选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站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六)校本部负责建立外聘教师信息资料及教学业务档案,并与外聘教师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稳定外聘教师网络队伍。

(七)校本部应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根据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听课,了解外聘教师备课、上课、辅导及作业批改情况,审核质量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校本部及站点要加强教师聘用后的管理、评教与考核工作,外聘教师的授课质量与效果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本人。合格的外聘教师,如果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合格的则可按协议规定予以解聘;对未履行职责,完不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外聘教师,可按协议规定予以解聘。

(九)在聘任期间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校本部按教学事故处罚规程对其进行处罚外,情节严重者,有权予以解聘。

(十)各站点应为外聘教师做好教学服务工作,及时向外聘教师提供课程表、校历、教材、教学大纲及其它相关的教学文件等,并随时保持与外聘教师的联络。

(十一)外聘教师聘期结束时,校本部及站点应通过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应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考评结果要同应聘教师本人见面,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选聘教师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设施保障

第十七条基本条件

(一)各站点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二)各站点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开设计算机类相关课程的教学点应配置与学生数相符的计算机。

(三)各站点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四)各站点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至少有5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凡与本规程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